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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目前的法令規定,可從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工作的專業人員有臨床心理師、諮商心理師、精神科醫師,精神科社工師與精神科護理師亦可,但後兩者通常在醫院或社福機構提供服務,未獨立開業。

要尋求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有幾種管道:

  1. 1.醫院/診所的精神科或身心科,跟醫師說想接受治療,醫師會為你轉介至心理師進行治療。有些人以為去看醫師就必須吃藥,其實大部份醫師都願意與病人溝通,若病人的病情不需要服藥只接受心理治療也是可以的。有些醫院有開設臨床心理門診,由臨床心理師直接提供服務,不必透過醫師轉介。
  2. 2.心理治療所:臨床心理師開設。
  3. 3.心理諮商所:諮商心理師開設。
  4. 4.心理衛生中心:台北市各區心理衛生中心有提供心理治療服務。民眾可就近求助。

 不論到何種機構尋求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,請先認明中華民國政府發給的專業人員執照。執照的意義在於由政府把關,人員須通過一定的訓練與考核才能取得執行專業服務的資格,目的是保障受助者的權益。醫院裡的專業人員都會隨身配戴證件,治療所或諮商所依規定須掛出專業執照,個案可要求查看這些證明文件。

有些人僅出示通過某個學會或機構的特定治療法訓練證書,表示自己具有執行XX療法的資格。這很容易令一般大眾誤解為此人有資格執行心理諮商或治療,這就像是宣稱會針灸但沒有中醫師執照一樣,是不合法的密醫。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須具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碩士學位,此學位之取得包含至少兩年的學術訓練及一整年的全職實習,對人的心理發展、病理現象及治療有基本的認識與實務經驗,取得執照後亦須接受在職教育,這是單一短期的某種療法訓練所無法企及的。尋求心理服務的人通常在心理脆弱的狀態,需要有合倫理的態度與足夠能力者來提供服務,而專業人員的服務受政府相關單位規範與管理,能給社會大眾某種程度的保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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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黃君瑜臨床心理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